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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区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7  阅读:959次
 姑苏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家政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2号)精神,进一步引领和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发挥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的积极效用,现对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家庭服务业特岗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实际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在相应期限内按照本人持有证书等级按月给予特岗补贴,其中持有初级证书(含就业培训结业证或项目证书)200元/人,中级证书300元/人,高级证书400元/人。
已享受其他政府机构特岗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家庭服务业特岗补贴。
    二、享受家庭服务业专项技能免费培训范围。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家庭服务业专项技能培训(实训)和补贴流程。参加初级、中级和高级技能实训的人员,在取得相应等级实训证书的同时,应取得参训工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享受相应的实训补贴。
    四、资金来源。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实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上述政策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2日


   抄送:苏州市就管中心、苏州市职培中心,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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